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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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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对一种习俗的法律解读

  本版制图 庄豪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亚亚

  案例提供 宁海法院

    男女结婚前,男方需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这是一种普遍的习俗,在不少地方俨然已成为一种“规则”,且由来已久。在民间,这种聘金、聘礼被通称为“彩礼”。按照约定俗成的认识,收了彩礼一般就意味着父母同意把女儿嫁出去,双方不得随意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收受彩礼的风俗依旧,坚持信用却未必,收下彩礼最终没能成功结婚或者虽然结了婚,但很快又离婚的纠纷在不断发生。此时,双方就可能面临一个现实的矛盾:彩礼要不要退还?如何退还?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这个问题甚至被推升到法律的层面。

  审理彩礼案,

  司法解释是惟一法律依据

  张某和吴某都是宁海人,2014年春节过后,两人经他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张某在媒人和弟弟的陪同下前往女方吴某家,把6万余元聘金交给了吴某的母亲王某。为此,两家人办了喜酒,吴某则在“夫家”呆了两天后才随同家人回娘家。

  之后,张某多次催促吴某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并要求吴某入住到自己家来,但均被吴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张某觉得自己被骗婚了,于是将吴某及其母亲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将6万元余元聘金返还给自己,并赔偿因办喜酒支出的费用5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综合相关证据等各种因素,酌情判决王某和吴某归还彩礼6万元,而对5万余元的喜酒支出费用,则以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无相关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请。

  谈起彩礼纠纷,宁海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类纠纷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看起来不大,所涉及的关系却错综复杂。但无论是在《婚姻法》还是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中,都找不到直接针对彩礼纠纷的具体条文,所有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一项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当事人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一方当事人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其中二、三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归纳出,与彩礼有关的诉讼纠纷有两大类,一类是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仅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将此类案件划归为“婚约财产纠纷”;另一类是双方当事人已登记结婚,但离婚时一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这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彩礼案,而是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分割。

  谁送了彩礼,谁收了彩礼,

  很多时候是笔糊涂账

  关于彩礼引发的纠纷,很多人有这样一个传统观念:如果在结婚前男方反悔,女方可以拒绝退还彩礼;如果是女方反悔,则必须退还彩礼。这个看起来似乎蛮有道理的“规矩”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只要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规定。法官表示,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是从婚姻的法律层面出发的,因为下聘、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所谓的婚约并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所以,谁先提出解除婚约跟是否应退还彩礼没有必要关联。

  但在现实生活中,究竟是谁送了彩礼,又是谁收了彩礼,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很多时候却是笔糊涂账,甚至成了一件说不明白的事情:送收彩礼的可能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能是各方的父母、儿女,而这在法律上关系到如何确定谁是给付和收受彩礼的主体,也就是谁可以当原告,谁可以当被告的问题。宁海法院曾对10起涉及彩礼的纠纷作了统计,其中在6起案件中,是女方本人当了被告,3起案件的被告是女方及其父母,还有1件的被告是女方及其女儿。

  让法官头痛的是,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现在,有过婚约的男女双方作为原被告是被普遍认可的。而对于最后未正式结婚的,法院一般掌握这样的原则,如果给付彩礼的是男方父母,不管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男方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与其父母的财产相混同,那么,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表示,在彩礼案中,除非能明确证明彩礼的往来仅限于男女双方本人,不然,将各自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更符合生活实际,也有利于这类案件的顺利解决。

  送出彩礼易,认定证明难

  男女到了谈婚论嫁阶段,男方向女方发送彩礼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自然收下,顺理成章,没有谁会想到得办个证明或者请人来见证此事确实存在。然而,如果双方矛盾破裂,本来清楚明白的事情往往会变得模糊起来,连是否送过彩礼、送了多少彩礼都可能产生争议。在一些纠纷中,男方甚至把恋爱期间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当作彩礼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笔欠款。

  两年前,27岁的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顾某,一个星期后,戴某便给顾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和一只金戒指,后来又送了一部苹果手机。三个月后,戴某的家人在媒人陪同下又来到女方家定聘,向顾某的父母交付了10万余元的聘金。按照习俗,顾某的父母又返还了6万余元。后来,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戴某想生米做成熟饭,便要求立即结婚,但顾某不同意。两家人闹崩后,戴某将顾某及其父母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返还聘礼、聘金。顾某的父母认为,金项链、金戒指和苹果手机是两个年轻人的定情信物,并非聘礼,而且他们并没有悔婚,一直在筹办婚礼,所以不同意退还聘金。后戴某要求更改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顾某一家归还聘金4万元。

  在这起纠纷中,涉及到如何认定“彩礼”的问题。金额的大小并不能决定赠出财物的性质,由于地区和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关于“彩礼”的价位衡定并不存在统一标准。法官表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考虑两点:一是否基于风俗习惯,二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以,彩礼虽然是男方赠与女方的,但是与一般的赠与不一样。例如恋爱期间男方为取悦女方所赠的财物,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礼尚往来时所赠的财物,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等都不能算作彩礼。

  除了彩礼的认定问题,还有一个如何证明彩礼存在及数量的问题。因为当初下聘时,很少有人想着以后可能会闹崩,基本上是没有任何凭证的,最多就是带着媒人、中间人一起去送彩礼,但当纠纷发生时,他们是否愿意当证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在法庭上,经常会遇到男方提出的彩礼数目,与女方承认收取的彩礼数目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即使媒人、中间人愿作证,由于他们往往是其中一方的亲朋,让他们作证的效力就比较弱。同样的,包括赠送的金器、首饰等,光凭发票证明效力也不一定够,因为发票只能证明你买过这类东西,却不能证明你作为彩礼赠送给了女方,所以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宁海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个彩礼案:男方下聘时给了女方一张4.8万元的银行存单,并把存单密码告诉了女方,女方将全部存款取走。此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不承认,男方出具了银行存单及取款记录复印件,法院认定后判决女方归还这4.8万元。

  关于是否需要保留彩礼的证据,法官表示,最好能在不伤及情面的情况下保留一些证据。

  两种情况,

  婚后也可追讨彩礼

  男女未结婚前发生的彩礼纠纷,在性质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存在争议。如果在结婚后再发生彩礼争议,事情就变得复杂:因为在理论上,男方送彩礼是要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双方确实结婚了,索回的条件就不复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后发生的彩礼纠纷也不少见。

  婚后能否索讨彩礼?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也就是说,已经结婚追讨彩礼的,必须确未共同生活。

  但如何认定“确未共同生活”,又是一件难事。过去,男女双方如果只是领了结婚证,而没有办过酒席,女方一般不会直接住进男方家,只有等到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女方才算真正嫁到了男方家,夫妻才开始共同生活。但现在,很多年轻人不再受“未举行婚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的观念的约束,婚前同居越来越普遍,登记后婚礼举行前共同生活的更是普遍。所以,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是否共同生活,应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履行夫妻义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因素。如果不能确定为共同生活的,彩礼应予返还。

  更复杂的情况是,双方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但只是偶尔生活在一起,双方的收入也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此时,如何认定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考虑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2014年底,沈某通过媒人认识了与其同岁的单身母亲叶某。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沈某发现叶某有赌博恶习,有时白天不上班也跑去打牌。去年春节时,夫妻俩发生激烈争吵,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叶某返还5万元彩礼。叶某称并没有收到过彩礼,于是沈某请出媒人作证,叶某这才承认确实收到过。最终,通过调解,沈某索回彩礼1.5万元。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可酌情返还。但“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现行法律却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一种观点认为是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绝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为没有统一标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双方的分歧,会采取调解的方法。

  彩礼应该存在吗?

  彩礼的是与非,是个难以说清的问题。今年春节过后,宁海法院在官方微信上提出了“你认为彩礼是否有其必要”的问题,征求公众的看法,共有48位网友发表了看法。其中69%的网友认为有必要,他们的理由是,彩礼是千百年来留下的习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可偏废,但彩礼开价要根据男方经济条件而定,不可过高;31%持否定意见的网友则认为,彩礼的普遍化会造成互相攀比,增加男方的经济压力,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显然,要消除彩礼并不现实,但对于彩礼,必须保持一种平常之心,认真谨慎处理。而面对不断出现的相关纠纷,制订更有针对性、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已非常必要。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挡箭牌”

  ■法眼观潮朱泽军  

  笔者在法院工作,曾多次参与对危险驾驶罪案的审理,经常听到一些涉嫌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辩解,其中不少人把不知法、不懂法当作自己违法的辩词。

  时下,一些地方醉驾、酒驾仍居高不下,而由此触犯法律,将其归结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甚至坦言自己是法盲者不在个别。然而,这种辩解并不能够成为他们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酒驾也好,醉驾也罢,其危害之大凡人皆知。一方面,它直接威胁、伤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可能因牢狱之灾而断送自己的前途命运。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最为基本的是非观念,它们构成了为人处事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的一部分,这也是人之为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常识、常理与常情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例如,法律规定不能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因为不残害同类是人类的基本情感;不能抢掠偷盗,是因为人不能不劳而获、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醉驾者蔑视、挑衅法律,顽固地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危于不顾,其恶劣行为和严重后果令人发指,也为法律所不容。酒驾、醉驾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危险驾驶的法律评价,是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够意识到的,也是生活中最为基本的常识。这些基本常识应理所当然地为那些酒驾、醉驾者所知所明所清楚。既然知道,既然明了,那么,再强词夺理地将醉驾归咎于自己法律意识差、法律观念弱,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显得十分荒谬,极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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