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立法:“对接民意”才能精准发力

  罗浩声

  

  目前,《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4月21日《宁波日报》)。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是一部事关我市长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既是“法定程序”,也充分体现了有关方面认真倾听民意、主动“开门立法”的精神。可以预见,这一法规的出台,将对“美丽宁波”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三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要从根本上扭转生态“颓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凝聚共识、形成监管和保护的合力。《条例》草案有别以往的地方性环保法规,保护的范围涵盖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自然岸线、地质遗迹保护区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针对性强,涉及面宽。同时,突出了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草案规定,除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方可启动生态区调整,而且须经公示、专家论证、规委会审议等严格的程序。与之配套,草案还对生态保护的管理体制、协调机制、目标考核、工作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追究等作了规定。

  有道是,“尊崇民意”方有“良法善治”。《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的修订完善,谁最有发言权?当然是人民群众,特别是那些长期工作、生活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群众。作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对当地的山河湖田、一草一木,没有谁比他们更熟悉;对生态环境一点一滴的变化,没有谁比他们的感受更直接;对有些地区生态环境日复一日的退化,没有谁比他们更痛心。要想让拟定的环保法规真正切中生态保护的“七寸”,实现“精准发力”,必须敞开立法的“大门”,让真知灼见进来,让带着“现场感”“泥土味”的民意进来。

  立法的过程,是弥合分歧、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平衡各方利益、吸纳群众智慧的过程。然而,现实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面对雾霾围城、水体污染、海洋渔业资源的枯竭,很多人会痛心疾首,会情不自禁地吐槽,而一旦需要大家站出来“当家做主”、共商大计,“最活跃”的人群却又成了最沉默的部分,有的人甚至将此视作是“咸吃萝卜淡操心”。这种心态必须改变。我们有足够的案例说明:环境问题,多在公众麻木不仁中恶化、加剧;生态改善,就在你我的觉醒、关注和努力中实现。生态保护,我们要当“主人”不当“看客”;环境立法,我们要做谏言者不做沉默者。

  应该反思和改变的,当然也包括“有关方面”。不必讳言,过去有些地方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民众关注、参与热情不高,民意无法及时、准确到达,也与听取民意的一方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意有很大关系。就像有的地方召开的价格调整听证会一样,主办方更在意的是走完这道程序,而结果只有一个———价格“逢听必涨”。这样的个案多了,民众热情怎能不“熄火”?

  让民意更多地参与立法、进入决策,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期待我市生态保护《条例》的制订,能够成为一个样板。眼下,尽管环保部门给出的征求意见时间只有一周,而且已近尾声,但相信“纳言”的大门不会就此关闭。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打捞”上来的民意,也许是十分具体的、琐碎的,有些甚至讲的可能是“外行话”,即便如此,有关方面也应认真倾听、梳理,积极吸纳、回应。事实证明,有些法律条文,带有“乡土气息”的“干货”多了,冷僻的、空洞的、模棱两可的专业术语少了,才能更接“地气”,更有执行力和生命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