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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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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杨宁 摄
  赵红燕 摄

  

    5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此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营改增带来十大利好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进项抵扣增多。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而言,税负将进一步降低。特别是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是继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抵扣后的又一次突破。企业自建、购买或租入的办公楼、厂房、仓库等都可按规定抵扣。

  △房地产业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虽名义税率由营业税时的5%增加到11%(折为价内税为9.91%),但利好很多。一方面,计算增值额时可减去受让土地的价款,让纳税基础减去一大截;另一方面,对存量的房地产项目引入过渡性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老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现有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实现平稳过渡。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很多,甲供材料为17%的税率,建筑服务提供商的进项税率为11%,因此房地产业可做到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业已安排一系列过渡性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税,税负明显低于营业税下税负。对于建筑工程新项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需企业根据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筹划。

  △金融业税负将有所下降。金融业适用于价外6%的增值税税率,较之5%的营业税税率略有上升,但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购入的办公设备(税率17%)、购入或租入的办公场地(税率11%)、接受的物业安保服务(税率6%)等等,同时平移了原营业税下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等免税优惠政策。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全面降低。原征营业税时,各行业税率普遍为3%或5%,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但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例如,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按6%交增值税,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等都可以抵扣。据测算,抵扣完后行业税负基本不会增加。餐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交税,比起原先5%的营业税,税负直接下降。此外,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20%,成为税率降低最大的子行业。

  △个人销售房屋缴纳增值税的支出将减少。政策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如我市市民购买了一套售价100万元的住房,营改增后,该房产应纳税额将比现在节省2381元。而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延续营业税时的减税力度。

  △对营改增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19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0项过渡免税政策。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结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40项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对部分服务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在限额标准内扣减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听听国税部门的建议

  一、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熟悉增值税的财务和涉税处理方法,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开展企业内部营改增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队伍;二、要全面识别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涉税风险,主动应对发票开具、纳税地点、纳税申报等因素对业务模式的调整,尽快规划企业管理方式和业务模式,以兼顾效率优化与合法合规;三、要尽早建立增值税核算内控制度,从内控环境和流程制约上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政策问答

  1、问:营改增后,我们将签订200万元的建筑业合同,会分包出一部分工程,去年12个月内没有超过500万元销售额。请问我们现在是否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后折算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您去年12个月内的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您单位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确定。

  

  2、问: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日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日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1)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如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1%。如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是3%。

  

  3、问:建筑企业提供设备销售和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因此,如果销售设备和安装业务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问: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月1日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可继续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问:我司目前地税部门营业税发票每月开具1500万元左右,营业税发票限额核定为百万元版,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发票限额为十万元版。5月1日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百万元增值税发票,以减轻企业购买发票和开具发票的工作量?

  答: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随带情况说明(包括月开票量、单张最高销售额累计数及销售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6、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实用资讯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相关纳税人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相关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相关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相关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须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相关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相关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欢迎相关纳税人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登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nb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以关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还可以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致全市营改增纳税人

  的一封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部门改为国税部门。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是近年来国家推出的最大减税举措。我们愿帮助所有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与您一道,共同做好营改增相关工作,实现税制平稳转换。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开,市国税、地税部门将密切协作,全面完成试点纳税人户管交接、政策辅导培训、技术服务支持等工作,全力以赴保障营改增平稳过渡,实现服务无缝衔接。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我们已在各地的办税大厅增设了营改增服务专窗,设置了营改增绿色通道,开通了12366营改增咨询专线,努力为您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同时,税务部门将陆续在各地组织不同类型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帮助您尽快掌握营改增政策及操作流程,欢迎您积极参加。为避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也请您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各项工作。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全面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兑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公正、公平、规范执法,切实维护您的权益。

  根据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我们将及时公布政策及政策解读。您可通过相关渠道随时了解营改增政策及服务信息,或者到各地的国税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也热切期待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若改革过程中给您带来暂时不便,希望得到您的谅解。我们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接纳税服务的“最后一厘米”,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祝全市纳税人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牟可光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叶双猛

  营改增基本知识

  营业税是按企业的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按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两者的税基有很大的不同。增值税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采征税,没增值税不征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时须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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