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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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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要不回意向金引发纠纷

消保委:勿信口头承诺 书面说明做保障

  本报讯(记者殷聪 通讯员 宋溢文 刘保锋)“原先口头答应的承诺,却未兑现,还不给退意向金。”近日,江东的周女士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投诉。

  不久前,周女士看中了某房产公司的楼盘,其位置、学区、配套均符合她的心意,准备入手一套房作为儿子的婚房。综合价格、户型等因素后,周女士选择了某栋楼二楼的一个套型。但该楼层外的变电箱让她有些犹豫,考虑到变电箱可能造成一定的噪音污染,周女士打算重新选择楼层。“然而,销售人员的承诺打消了我的顾虑,她答应对变电箱做特殊处理。”周女士说,几天后她就交了意向金,准备购买该套户型。

  可在周女士实地查看后发现,该变电箱并未像销售人员承诺的那样,做特殊处理。周女士要求房产公司退回意向金,却遭到了房地产公司拒绝。房产公司声称,所谓意向金其实就是定金,在合同中已经注明。按照惯例,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解约的,不能返还定金。至于销售人员作出的承诺,公司称不能作为依据。双方相持不下,周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经过消保委的协商调解,房产公司称将酌情考虑退回定金。

  江东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看清合同条款。如有特殊需求,应在意向合同里注明,不能只听信口头承诺,以免出现消费纠纷时缺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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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