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其中披露,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丢了市场(4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为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近年来,有关部门下了不少功夫,但知识产权所有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一直存在。笔者认为,为保护创新,激励创业,有效维护原创人员合法权益,确实需要探索如专家建议的惩罚性赔偿,但当务之急是,多措并举,合力而为,密织法网,从行政处罚、刑事惩戒方面提高侵权人违规成本。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之一,是民事赔偿领域的“填平原则”,即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外,对于其他领域的损失,须严格遵守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事实上,囿于知识产权的独特性质,很难查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譬如,某书籍的正版销售数量为5万册,盗版销售量为10万册,则无法判定假如没有盗版行为,正版书的销售数量就能达到15万册,其损失自然难以界定。 而且,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无形资产,其为权利人带来的利益难以用金钱衡量。这样一来,权利人基本上无法就具体损失进行举证,加上其他维权门槛与障碍,很容易导致权利人即便打赢了官司,也难以夺回市场份额,挽回实际损失。相反,侵权人哪怕赔偿了损失,也有利可图,利益刺激下,很可能选择继续侵权。由此,破解违法成本低、违法可得利的尴尬,就需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权利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两倍或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这才是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才能够更大程度地弥补其损失。 其实,侵权人的违法后果,不应只是赔偿权利人损失那么简单。侵权人将侵权产品销往市场的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此,不但消费者有权向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还应对其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进一步说,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等多个罪名,以约束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遗憾的是,小到地摊或网络上的盗版书籍,大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处于“无人管理”的失控状态。亟须有关部门主动作为,提升监管能力,不能仅靠权利人单枪匹马去维护权利。 “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既是权利人的无奈,也是目前有关部门打击违法行为不力的反映。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鼓励创新。而只有多措并举,形成合力,让侵权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多重违法成本,得不偿失,才能打消其侥幸心理,倒逼其不盗版、不抄袭,进而形成创新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尊重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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