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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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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合理性”漠视法律

  朱晨凯

  

  近日有网友爆料,鄞州中心区街头有四轮电动车喷着“交通执法”,车后面写着“运政”的字样,这些车辆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无牌照。鄞州区运管所表示,车是他们平时用于巡逻的,没有牌照是因为没法上牌照,但有备案并且办理了保险,如果出现事故,理赔什么的没有问题(4月27日《宁波晚报》)。

  不光是这类执法车辆,街头还有不少环卫电动车也存在类似情况。交警说,这些车虽然法律上不允许上牌,但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人行道太窄小,能上牌的环卫车进不去等。

  社会发展很快,很多时候法律会慢一步,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但尊重现行法律的法治精神不能变。当“合理性”被默认时,意味着法律没有被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取得牌证的机动车辆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对此,执法部门肯定是懂的,但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面对法律和“合理性”的选择题时,却选择“合理性”先行。这种先上路再说的“超前意识”,骨子里是漠视法律的特权意识。

  其实,面临这样的选择,并非一定要“非A即B”,很多时候可以先不选择。当行政部门拥有具备“合理性”但尚不合法的行政工具时,先别着急使用,不如停下来等一等法律。比如,先和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征集多方意见,将其合法化。待到“合理性”和“合法性”完美契合时,再使用也不迟。我们的生活是需要这些车辆,但更需要依法行政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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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