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5月4日电(记者段续)吉林省近日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6月1日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申领和发放执法证件。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件上应当载明以下信息,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印章;行政执法类别、区域;证件有效期、年检标识和使用须知以及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并要求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手机扫描证件二维码,获取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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