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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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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

我市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姜栋)遭受家暴,即便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也能快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日前,江东区法院依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经过审查后发出人身保护令,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张某于2007年与徐某登记结婚。婚后,徐某经常因亲戚关系、抚养小孩等琐事对张某施暴,造成其多处受伤,张某不堪忍受向派出所报警。在民警建议下,张某于上个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张某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如不采取人身保护措施,有继续受伤害的可能,于是及时作出裁定,禁止徐某对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作出后,徐某拒绝签收,法官多次与其联系,将裁定的内容、审理过程、结果、拒不履行裁定的法律后果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告知徐某,并在裁定作出的第三天即向张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送达文书。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且法律中对各部门相互协作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法官解释,同时,裁定一经作出,无论是否送达,即为生效,当事人拒绝接受文书,不影响保护令的生效。在人身保护令实施的三个月内,如果被申请人能够停止家庭暴力并取得申请人谅解,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当然,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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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