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成都的王女士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了一部手机,结果丢失。快递公司表示,王女士没有对快件报价,最多只能赔偿100元,而王女士认为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同时退还快递费用。双方闹上法庭。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5月11日《成都商报》)。 随着网购的兴起,收寄快递已成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客观上导致了快递丢失的多发频发。由于责任认定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像王女士碰到的情况,很多消费者可能只好自认倒霉,因为按照快递公司的说法,只有消费者对快递报了价,丢失以后,快递公司才会按照报价进行赔偿,否则就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100元,如果丢失最多只赔100元。而且,这些内容在运单背面有详细说明。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快递公司或许感到冤枉。因为在他们看来,运单背后有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愿意委托自己邮寄物品,就表示认可了条款内容,快件丢失以后理应“按合同办事”。按合同办事是应有之义,但如果合同本身就存在问题,当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关于未保价快件丢失以后的赔偿规定,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却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这起官司,对快递公司是个警醒:除了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客户快件丢失,切实维护客户财产安全之外,在制订合同的时候,不能只顾及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客户的利益。否则,这种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合同,不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也会助长内部人员不负责任甚至监守自盗的现象。它也提醒消费者,邮寄快递时,应妥善保留各种原始单据,以录音、视频等方式留存各种证据,便于以后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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