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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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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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即使父母同意也属无效

  【问题】

  来自江西的陈某在北仑打工,一年前,其9岁的儿子小雨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医院救治,小雨落下双耳听力微弱后遗症,今后有完全丧失听力可能。之后,李某委托陈某企业负责人说合,陈某碍于面子,最后,他以儿子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身份,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一次性赔付2万元,今后小雨耳朵如出现任何问题,也不得再向李某索要赔偿。协议签下后,陈某即后悔。他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反悔?

  

  【说法】

  可以明确地说,这个协议无效,对受害人小雨没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小雨父亲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也就是说,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的民事活动,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陈某代儿子小雨与李某所签的协议,只要求李某作出一次性赔偿,甚至明确约定即使小雨今后耳朵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再提出赔偿要求,等于放弃了小雨今后合法地主张更多、更大权利的条件和机会,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其次,从法律层面讲,陈某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恶意的串通,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属无效。所以,这个协议即使不改正,对于小雨来说,也有权不遵守。(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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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