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洁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引来网友热议(5月23日《珠江晚报》)。 契约意识,本是个人信用的基本内涵,履行契约,也是个人征信的分内之事。既然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契约中明文规定的业主义务,欠缴或不缴物业费,自然是违背个人信用的行为,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诚然,现代社会的确需要建立信用机制,但“罗马非一日建成”,征信系统的建设无法一蹴而就,不断充实、逐步完善其内涵,是征信系统建设的必由之路。不过,个人征信系统究竟应该包含些什么内容、哪些该被添加,假如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定,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显失公平,执行起来也将问题多多。 征信系统的建设,初衷和目的其实不应是惩戒和处罚,而是对社会信用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只有当遵守信用成为人们主动选择的行为方式,信用社会才算真正实现了,征信系统也才算是不辱使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征信系统的构建,就不能想当然地自上而下地强加,而必须以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作为前提。一旦必要的程序保证和公平机制缺失,再好的征信方式,也极有可能因为不获认同而遭遇抵触,难以执行。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欠缴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需要考量并斟酌其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前提。例如,当前的物业契约本身是否公平?物业契约对于物管和业主的约束是否公平?物业服务与收费本身是否令各方满意?这些应该是首先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在物业管理模式和契约尚不够成熟,物业契约的双方仍然纠纷不断的背景下,将欠缴物业费纳入征信系统,给业主加上更多的强制和约束,能否真正体现个人征信,也值得商榷。假如个人征信系统仅仅是强迫公众接受不公平的契约和协议,这样的征信制度恐怕已背离其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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