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请见附件,详细内容可进入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nbfz.gov.cn,点击《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查询系统》查阅),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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