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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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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

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

  据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并对刊播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时至8时之间、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时至24时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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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