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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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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小军 这是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经常出现的奇特景象: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有一批身份特殊的人涌进庭审现场,他们或为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或为兄弟姐妹,或为亲戚,或为朋友同学……他们到场的惟一目的,就是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助阵、助威、壮胆,“出谋划策”,甚至直接“参政”。 据鄞州法院姜山法庭的随机统计,农村地区发生的离婚案,“亲友团”参与其中的有七八成。 离婚本来是夫妻个人的私事,他人不应干涉或包办,离婚“亲友团”的出现,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有时甚至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办案秩序。 “亲友团”: 棒打鸳鸯散 半年前,姜山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让法官至今记忆犹新。 男方当事人赵某是当地人,读大学时认识了台州市三门县的同学陈某。经过热恋,两人在大学毕业后不久结婚。 婚后的生活变得平常和琐碎,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婚前的激情、浪漫,渐渐衰退和淡化,彼此之间也常为一些小事,时不时产生些口角。去年国庆时,赵某参加高中同学聚会,临出门前,陈某再三嘱咐他不要喝酒。但赵某转身即忘,结果回来被交警查到,幸亏还不是醉酒驾驶。陈某对赵某不听其劝告惹事的行为非常恼火。赵某自知理亏,开始时一直没吭声,但陈某不停指责和埋怨,赵某便起身打了她一记耳光,陈某一气之下回了三门娘家。 双方僵持了整整一个星期,陈某等着赵某上门赔罪,但赵某拉不下脸,不理不睬。假期结束,陈某直奔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几天后,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时,陈某有点后悔:毕竟只是一点小事,并不涉及原则性问题。而赵某也请求与陈某和好。 此时,陈某有心撤诉,不料遭到其父母和亲戚的反对。赵某那边也出现了同样情况,他的几个亲朋认为,陈某为一点小事就上法院要离婚,斤斤计较,为人小气,不如干脆离婚为好。双方亲友团的态度,让赵某、陈某颇为尴尬,也十分后悔。法院审理此案后,法官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建议他们冷静对待。陈某顺势撤诉,两人重新和好。但双方亲朋却心存芥蒂,留下了不快。 法官表示,当事人离婚,亲朋掺和其中,往往会激化矛盾。很多时候,他们对矛盾的分析,只是从一方角度出发,甚至从他们自己的感受看待问题,因此,作出的判断和分析大都片面,很不客观,难成参考。 “亲友团”: 皇帝不急太监急 在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很多时候,只要是族内人的事,即使是小事情,也会被看作是涉及全族人利益和面子的大事。因此,法庭审理离婚案,特别是涉及房屋等财产分割,其被亲友们“关心”的可能性就会大增。 今年3月,余姚市泗门镇的李某诉杨某离婚案开庭,这是双方第二次上法院要求离婚。前一次,因双方对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存在严重分歧,离婚没有成功。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李某铁了心要结束婚姻关系,因此,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杨某在姐姐的陪同下来到法庭时,见到李某带了10多个“亲友团”成员到场,着实吃惊不小。她担心自己吃亏,立即打电话给父母和堂弟,很快,杨某的亲友团也赶到法庭。 还没开庭,双方“亲友团”之间就发生了争吵,核心问题就是财产。李某的亲戚指责杨某“不要脸”,想白得财产。而杨某的亲戚则称,当初双方结婚时,李某答应在宁波市区购买商品房,但一直未兑现,是一种变相的骗婚行为,因此,杨某要求分割财产理所当然。两拨人越吵越凶,法官多次警告,双方才慢慢安静下来。 庭审开始前,双方“亲友团”作出不争吵的保证,法官同意他们参加旁听。但法庭调查财产情况时,“亲友团”们慢慢沉不住气了,开始在底下议论。眼看庭审要演变成“家族纷争”,法官毫不客气地将他们赶出了法庭。两拔人离开法庭后,站在马路人行道上继续争吵,从开始时的互相斥责,发展到互骂,最后甚至准备动手。路人见状打110报警,直到警察赶到,事情才算告平息。 “亲友团”之间的激烈争论,直接影响到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因此谁都不肯作让步,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被双方否决。由于分歧加大,此案由一名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改为了三人合议庭的普通程序,不仅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成本,也延长了审理的时间,让双方都感到心力疲惫。 该案审理结束时,法官对双方“亲友团”无视法庭纪律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并对他们增加双方分歧,导致事情复杂化表示了不满。 “亲友团”: “西瓜”未得还丢了“烧饼” 去年年底,宁海的朱某与丈夫郭某的离婚案开庭审理。 朱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其父母担心其吃亏,向亲朋们求助。于是,姑、姨、叔、舅等一批人组成“亲友团”准备为朱某助阵,这其中不乏“懂法”的“高人”,他们提出,房子一定得要,至少也要分一半,要不就折成现金分钱;存款一定要争,小心别让对方转移财产;孩子一定不能要,不仅赔钱还影响以后再婚、生活……. 朱某本来就缺乏主见,被亲朋们一番教育,完全没有了自己的声音,很多事情都根据“亲友团”的意见表态。法庭组织调解时,朱某按照亲友团的点子,提出要求给予10万元经济补偿。法官问其有何根据,朱某说不出来。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实际上,双方已经确定孩子由郭某抚养,而朱某自己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因此,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郭某为了尽快结束诉讼,同意拿出3万元。朱某心里明白,自己提出的要求并不合理,所以有心接受这个3万元的“烧饼”,至少比没有强。没想到,“亲友团”们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离婚是郭某提出的,对方给予补偿理所当然,10万元只是一只小“西瓜”,是最低要求。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官只好宣布调解失败,择日由法院判决。 一个月后,判决结果下达。让朱某及其亲朋们傻眼的是,法院的判决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要说10万元的“西瓜”,连3万元的“烧饼”都未得到。法官解释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在此案中,朱某并不符合法定的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因此,没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有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这位法官还表示,离婚是家庭内部的纠纷,很多时候,谁是谁非很难分清,对于财产分割,双方不能过分计较,应该互相理解,双方的妥协、退让才有助于矛盾的解决。而作为当事人的亲朋,更难辨别其中的是非曲直,如果仅凭自己的理解,想当然地作出判断,只能把事情办坏。 喊话“亲友团”: 对角色定位要有清醒认识 对于当事人“亲友团”频频现身离婚案的现象,所有办案法官都不太赞成。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法庭庭长周小鸥表示,虽然成立“亲友团”是当事人的自由,但他们即使要助阵,也要讲点规矩,只能在法庭以外使力,不应代替当事人拿主意,更不能对法庭审案造成干扰。大量的案例表明,很多时候,“亲友团”的助阵不仅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实际利益,相反,还会把事情弄得更加复杂。 在目前条件下,离婚“亲友团”现象不会立即消失,将长期存在,对此,周小鸥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几个观点: 首先,“亲友团”不能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主。婚姻自主和自由是写入法律的,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或干涉。当有人离婚,作为其亲朋,首先应充分尊重其意愿,不要轻易下结论唱反调或火上浇油,更不能横加干涉。 其次,即使组成了“亲友团”,当事人自己也愿意接受助阵,但“亲友团”应以解决矛盾作为出发点,而不是加深矛盾。“亲友团”如果一定要为当事人出力,至少也得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这是先决条件,惟有如此,提出的建议才有据可循、合情合理。 第三,“亲友团”要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有清醒认识。请记住,在任何时候,你都不是当事人,所以,不管法庭上发生了什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多大,“亲友团”都必须克制自己的情绪,明确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什么话可以讲,什么话不可以讲,绝不意气用事、感情用事,因此而把事情办坏、办砸,甚至惹出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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