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吴先生开了一家装修材料商店,3个月前,胡某因装修房屋,从吴先生处购买了石膏板、地板、壁纸等材料,共计价值3万余元。胡某称没有现钱,要求先挂账,由于双方熟悉,吴先生同意了,并让他在记账单上签字。之后,胡某迟迟不肯付钱。此时,吴先生发现那张记账单找不到了,无奈之下,他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录下了胡某的相关语音。吴先生问,这种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债证据? 【说法】 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债的证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而作为现代通信手段的微信语音,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之一,故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要微信语音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所发生的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证据。这也就是说,吴先生所留取的微信语音如果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就可以成为证据。如果胡某懒账拒还,吴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微信语音,请求法院在审理中予以认定。 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在留取和使用时要特别加以注意: 其一,要注意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故必须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经过任何方式的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将微信语音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也不要将原始录音删掉,以便在对方拒不认可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其二,对所留取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彼此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账号可以通过手机号码非实名注册,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对于吴先生来讲,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胡某选购装修材料的名称、单价、金额、承诺付款的时间等具体内容; 其三,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据有时并不充分,故收集、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非常重要。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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