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凯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中最为严厉的“杀手锏”之一。东钱湖圣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入市政管网,被东钱湖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但该企业仍超标排放废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再次对其罚款40万元(6月2日《宁波日报》)。 在违法排污成本较低、企业对处罚缺乏敬畏的情况下,“按日计罚”将罚款额和企业的污染程度联系起来,污染越严重则罚款数额越大,甚至上不封顶,有助于让违法排污企业吸取教训,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但笔者以为,要达到治污效果,重点不应放在罚款上。 企业排污的原因,不管是工人偷偷干,还是管理层指使干,企业主难辞其咎。但违规企业存在个体差异,一些涉事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对“按日计罚”的高额罚单,个人老板无法承受,因此一溜了之的,外地就有例子,有“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让处罚难以落到实处;而一些涉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交罚款并不需要个人掏腰包,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往往没有实际损失,导致“按日计罚”的政策威慑力没有转化为执法威慑力。 环保执法,罚款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环境的手段。“按日计罚”不是用高额罚单把企业“逼死”,而是把企业拉回科学的生产经营之路。执法部门在“按日计罚”前,应主动做好提醒和告知工作,比如“按日警示”“按日送罚单”等,让企业对排污要付出的代价心知肚明,及时悬崖勒马,避免更大损失。这么做,既体现执法人性化,又不损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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