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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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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法律之剑 护一片蓝天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纪实

  本报记者 陈 飞

  通讯员  肖子策

  

  历时2年调研论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共征求488名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众代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769条次……《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阶段。

  遵循立法为民主旨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的今天,蓝天白云代表着人们对美丽中国最朴素的理解。早在2003年11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此后,生态市建设检查督促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然而,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火电、石化基地,受城市定位和产业结构制约,我市大气环境形势严峻。各种工业污染排放和数量巨大的船舶、集装箱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给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清洁空气的呼声日益强烈,各级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以各种方式表达了转变产业结构、遏制原煤消耗、改善大气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和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为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终被列入市人大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宁波的大气污染具有明显的产业和地域特色,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排放率分别占到47%、22%、11%,因此,《条例》将燃煤总量控制、高污染行业淘汰、重点工业企业监管、港口船舶和集装箱车辆污染防治等作为重点,努力使地方立法切实可行,做到“有特色”“能管用”。

  在燃煤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上,《条例》明确规定,“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同时,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设施设备的措施,并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在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污染行业淘汰上,《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制定大气污染行业退出计划等。在重点工业企业监管和治理上,《条例》规定,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采取配备除尘、脱硫、脱硝净化装置;石化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制度等。在港口船舶和集装箱车辆污染防治上,《条例》规定: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远洋船舶进出港使用低硫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和移动机械、装卸机械等码头作业设备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

  实践科学民主立法

  从立项调研到起草、审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运用座谈交流、现场考察、协商沟通、论证协调等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真情、实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广泛调研。

  从《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即成立了调研组,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污染原因、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研论证。201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400余条(次)意见和建议。2015年11月23日—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大范围主题接待活动,征求了488名全体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众代表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和建议1769条(次)。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询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重点条款进行反复论证,确保合理、可行。2015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提请2016年2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2日-26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广大代表高度重视并形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条例》获得大会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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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