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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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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守自盗”个人信息者
要严查重罚

  匡 吉

  

  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单只要2元至5元,内容包含个人身份、职业、信贷等详细信息,甚至连买过几套房和产权地址都十分清晰。日前,厦门市警方重拳打击了一个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截获近百万份个人信息(6月11日人民网)。

  这么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是怎么弄到手的呢?原来,他们中有的是金融业务员,有的是房产中介,是在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整合售卖信息。这些人其实就是“监守自盗”,这种行为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巨大威胁。

  信息化时代,实名制越来越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在很多机构有记录。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了有价值的资源,商家可用来谋利,不法分子可用来诈骗。而一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公民个人信息,不但数量巨大,而且内容详尽,如果他们中有人“监守自盗”,无疑让很多人“裸奔”在商家和不法分子的视线内,后果是不可预料的。据《中国网民权益保障调查报告(2015)》显示,去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就有大约4500万人。

  “监守自盗”自古就有,历来让人痛恨,而且往往判罚很重,一般“监守”者不敢“自盗”。可是,在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为什么有人“监守自盗”呢?一方面是利益诱惑大,就如新闻所说,一份信息2元至5元,那近百万份能卖多少钱?可以说是无本万利。另一方面是犯罪成本低,得手容易且监管乏力,以致从卖到买已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再加上,公民个人信息之于掌握它的机构,既不属于公家财产,又不同于有形资产,因而缺乏刚性保护要求,更让那些“内鬼”有了可乘之机。

  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到底由谁来保护?从个人角度讲,固然要增强防范意识。但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并完善相关制度,促使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这次厦门警方已经端掉一个犯罪团伙,但事情不该到此为止。对于此案中的“监守自盗”现象,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还是其他类似单位,应该认真吸取教训,“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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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