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吴培均)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按规定,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和上限都略有提高,顶格缴存的单位职工月公积金支出将增加276元。 根据通知,从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据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照通知,7月1日起,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8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8615元的按28615元计缴。 笔者了解到,上年度,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设定为1650元至26315元。也就是说,下月起,最低和最高月缴存基数将分别提高210元和2300元。这意味着,参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如果缴存比例按照12%计算,每月公积金将提高到223元,比上年度提高25元。对于按照28615元的月缴存基数顶格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将提高到3434元,比上年度增加276元。 通知规定,上年度亏损的单位,可以在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截至本月30日。 通知明确规定,2016年度各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截至7月15日。7月1日前申报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的,应先办理6月份的变更业务,再进行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7月1日后申报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的,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7月份变更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特别提醒,因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尽量避开基数调整时期,以免较长时间等候。 据悉,目前市本级有11300多家单位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人数为41.7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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