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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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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十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本报讯(记者孙吉晶 通讯员 郑世鸿 王茜)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曝光十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余姚市大隐镇皇甫军非法开采案

  2016年4月27日中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大隐镇学士桥村的一个水泥砖厂旁发现了一台挖掘机正在往运输车上装载塘渣,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扣押了现场违法工具(挖掘机一台),同时对现场进行了证据固定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指使盗采塘渣的主要嫌疑人为大隐镇皇甫军,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在之后的调查取证中,发现皇甫军时常有参与非法开采的嫌疑,并在2015年3月23日有过一次涉及非法开采的行政处罚记录。2016年4月28日,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交余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3日,皇甫军已被依法批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慈溪市胡立滨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6年3月,胡立滨、岑通飞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慈溪市匡堰镇乾炳村下岙山非法开采宕渣资源并外运销售,非法获利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因胡立滨、岑通飞等人非法采矿并获利1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2016年3月29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前期调查后依法移送慈溪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3月29日,慈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胡立滨、岑通飞等人被拘捕。近期慈溪市公安局将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奉化市尚田镇张家坑村王志军非法采矿案件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奉化市尚田镇张家坑村村民王志军未经依法批准,在尚田镇张家坑以村级道路拓宽为由非法开采宕渣资源并外运销售,非法开采125车次,每车约18立方米,非法获利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2015年12月,奉化市国土资源对王志军的无证采矿行为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因当事人受到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2016年2月25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前期调查后依法移送奉化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2月25日,奉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王志军被拘捕。2016年3月15日,奉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宁海县孙有武非法采矿案

  2015年4月17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力洋国土资源所接群众举报:孙有武在力洋垃圾中转站非法采挖石料,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制止,责令停工。2015年8月24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力洋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孙有武又在“大坑山”处非法采挖石料,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并签发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5月19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接双联中心报警举报孙有武在“里家岙”处采挖石料,联合力洋派出所共同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经查实,2015年4月17日始至2016年5月19日,孙有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采挖石料、泥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且多次受到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6年6月1日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鄞州区五乡镇张宏非法采矿案

  经巡查发现,五乡镇沙堰村村民张宏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在五乡镇沙堰村原天宝山塘无证开采宕渣,宕渣开采总量为60车,无证开采违法所得累计232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2015年12月,宁波市国土资源鄞州分局对张宏的无证采矿行为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因其未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就对张宏的无证采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16年3月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无证开采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600元。因张宏受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目前该案已移送鄞州区公安机关处理。

  余姚市恒业钢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接群众举报,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余姚市低塘街道恒业钢管有限公司2014年取得合法用地3000平方米,但是在2015年10月建造厂房时,擅自扩占集体土地3233平方米,四周圈占了围墙,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了1441平方米标准厂房。经核对《余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企业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对余姚市恒业钢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33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32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但是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只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没有主动拆除违法建成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而且还对未建成标准厂房继续进行抢建,影响恶劣。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会同三改一拆办公室和低塘街道办事处,对该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联合进行督促整改。至2016年5月,该企业主动拆除了抢建的标准厂房及四周围墙,并对所占的土地进行了复耕,目前已基本恢复种植条件。

  慈溪市赖建兴等三户个人建房非法占地案

  经群众举报,赖建兴、赖立波、赖立明三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赖王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7间,用作住宅,经调查核实,合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09.8平方米。其中:赖建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5.2平方米;赖立波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3.9平方米;赖立明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0.7平方米。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对赖建兴、赖立明、赖立波三宗土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房屋。2016年3月22日,慈溪市人民政府结合“三改一拆”专项整治行动,已对赖建兴、赖立明、赖立波三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奉化市兴奉采石场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2年5月起奉化市兴奉采石场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西坞街道白杜村采石场东边土地,用作采石场机制砂堆放场地和环保污水处理场地至今。经勘测,该公司堆放场地总占地面积20683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面积4478平方米,林地面积113平方米;耕地面积16092平方米。因奉化市兴奉采石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多次督促整改未果,由奉化市西坞街道牵头,联合奉化市行政执法中心、西坞国土资源所对该违法用地项目进行拆除清理。之后,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积极自行整改,对非法占用的耕地部分进行复耕,目前已基本恢复了土地种植条件。

  宁海永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5年2月至3月,宁海永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海县强蛟镇加爵科村集体土地上平整场地建造厂房,总占地面积4329.5平方米。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强蛟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后,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该公司未按时履行行政责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9月17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29.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非法占用园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6070元。并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宁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丹西街道山头董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15年5月,象山县丹西街道山头董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位于山头董村村庄的北首(农民会所前)地块上建造房屋及浇筑水泥场地,主要用于配套该村农民会所的附属用房及活动场地,占地面积3212.71平方米。2015年6月,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地块的违法行为,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山头董村经济合作社并未停止违法行为,陆陆续续建成附属用房及水泥场地。2016年3月22日,象山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限期十五日拆除非法占用3212.71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人民币90957元。同时建议象山县监察局给予山头董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传王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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