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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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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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

五起毒品案发人深省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贺 磊 尹振国

  

  昨天是国际禁毒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了五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社会具有警示作用。

  为表哥介绍毒贩

  换来八年徒刑

  2015年3月下旬,陈某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联系其表弟徐某,请求徐某帮忙购买毒品,徐某欣然答应。他通过手机联系上广东的程某购买毒品。3月25日上午,陈某和徐某来到广东省陆丰市,在一家酒店入住。在酒店客房,陈某与程某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000克。之后,程某在该酒店停车场将甲基苯丙胺交付给陈某。

  当天下午4点过后,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迅速行动,在酒店抓获陈某、徐某,并在他们的轿车内查获陈某存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2%)1001克。

  我市法院以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沉溺毒品心生幻觉

  刺伤三人

  因长期吸食毒品,郑某患上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0月10日14时许,郑某携带一把尖刀行至我市某公交车站,因产生被害妄想,他突然持刀先后捅刺在此候车的温某、许某,刺中温某背部,致其左肺破裂、血气胸,构成重伤二级;刺中许某左胸部等处,致其左肺破裂、血气胸、左侧第3肋骨骨折等,构成重伤二级。

  接着,郑某行至一条街的交叉口,持刀捅刺路过此处的郭某,刺中其左腰背部,致其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随后,郑某跑到一路口,拦下路过此处的林某,刺中其腹部,致其肝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最后,郑某来到一自行车停放点,持刀捅刺路过此处的胡某,刺中其右肩、胸背部数刀,致其胸椎棘突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因产生被害妄想,而对他人实施持刀捅刺行为,其供认行凶目的是将人杀死,且其实际持刀捅刺的部位均是胸、腹等致命部位,郑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郑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致四人重伤、一人轻伤,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罪行严重。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利用网络、快递贩毒被处极刑

  2015年3月中旬,叶某通过网上聊天室与吴某联系,约定向吴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0克。3月17日,吴某通过快递将950克甲基苯丙胺运至叶某暂住房,叶某于同日将购毒款2.4万元汇入吴某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再次通过网络与吴某联系,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预付购毒款1万元。3月19日,吴某将1包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运往叶某暂住房。两天后,公安人员侦破此案,在叶某暂住房所在小区门卫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4.5%)94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个80后年轻女孩的毁灭之路

  王某出生于1992年,但这个正处花季的女孩却陷于毒品犯罪中,毁灭了自己的青春年华。

  2013年底,通过她的介绍,一名毒贩以2万元的价格将5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郭某。2014年2月24日,王某又与刘某一起,介绍其他毒贩在东莞市以15.5万元的价格把20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郭某。同年3月的一天,刘某、王某在东莞市以3.4万元的价格,亲自把400克甲基苯丙胺和4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郭某。2014年11月28日,刘某、王某在他们租住的东莞市某小区室内,以600元的价格把21余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廖某。

  刘某、王某、廖某被抓获后,警方在刘某、王某租房内查获质量分数为75.7%的甲基苯丙胺83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816克、氯胺酮片剂1.8989克,在刘某使用的黑色现代轿车内查获含氯胺酮、非那西汀、咖啡因成分的各类液体共计396.186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单独或者共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76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2余克,氯胺酮片剂1.89克,数量巨大,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另一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从重处罚

  邬某家住奉化市西坞街道,2013年3月26日晚和同年11月5日晚,他在自己家中,容留梁某、李某、赵某、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的梁某系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邬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相关链接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我市的毒品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犯罪组织化程度日益提高

  在毒品犯罪特别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且组织化程度较高。毒品犯罪组织中分工明确,毒品采购、运输、储藏、零售等环节专人负责,上下家之间单线联系。毒品犯罪血缘化特征明显,拉拢亲戚参与其中,形成血缘关系组成的特殊网络,一旦案发,即形成“攻守同盟”,互相包庇。

  网络成为犯罪新工具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站、论坛、聊天室、QQ、微信等工具传授、买卖制毒技术、贩卖毒品、交付毒资的现象增多,毒品犯罪从网下转入网上,危害范围日益扩大。

  毒品犯罪向农村地区渗透

  毒品需求多见于城镇居民,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极少数农民因交友不慎受人拉拢、自制力不强等原因沾染上毒品。还有一些在外地打工农民染上毒瘾后返回家乡,引诱、带动其他农民吸毒、贩毒。农民吸毒在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犯罪向农村地区蔓延、渗透。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630件,判处被告人3434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1485件222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1032件1089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111件115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件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103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者67人,五年以上重刑率达31.9%,超过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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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