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3月,宁波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在行车途中追尾了一辆小汽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案负全部责任。 在赔付了损失后,运输公司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小汽车的损失,拒绝赔偿货车自身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已通过投保单等形式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据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说法] 此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根据法院调查,涉案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部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字体加黑突出标示,同时在投保单中提示运输公司阅读保险条款、听取保险人对条款内容的说明,尤其对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提示原告确认知悉。运输公司在上述“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一栏的投保人签章处加盖了公章,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 其次,根据双方约定,保险机动车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范围。但该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即只有当保险车辆超载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时,保险公司才能够免责。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追尾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所谓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在通常情况下超载会使车辆控制能力降低,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难以使后车保持与前车之间足够的安全距离,容易导致追尾。结合本案,可以发现,货车超载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其对事故的影响力大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货车自身的修理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30%由运输公司自己“买单”。(王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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