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飞 通讯员郑怡)昨前两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大运力的运输系统,投资巨大,人流集中,运营管理要求严格,《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运营管理服务,推进运营安全管理,促进乘客文明乘车,维护各相关主体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适应今后运营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 我市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和2号线一期相继开通试运营后,运营线路总长达72.1公里,根据规划,到2020年宁波轨道交通将建成1至5号线,规划建设6、7号线,远期还将新增轨道交通8号线,最终形成“一环两快七射”的网络。轨道交通进入网络化、信息化的新阶段后,乘客对运营服务的便利性、可靠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需求,《条例(草案)》对轨道交通运营设定了一些人性化服务的措施,如强化了轨道交通接驳换乘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条例(草案)》还对乘客乘车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加强对逃票行为的处理力度,明确了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范围以及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对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运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运营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安全评价,明确了已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规定了应急管理方面的内容和出现客流激增等紧急情况时限流和停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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