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6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宁波是海洋大市,海域面积广、岛礁多,海洋生物资源丰富。2010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陆续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全市已有20个海域海岸带、海岛和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保护项目列入《浙江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2011-2020年)》重点项目库。2015年6月《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目标,为规范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制定《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若干规定》共24条,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原则、治理修复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特点是: (一)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若干规定》确立了坚持政府主导、陆海统筹、重点优先、经济可行、损害担责、综合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原则。这就是要发挥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中的主体作用,协调各地、各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治理修复工作主动作为意识。为此,必须加强陆海双向监测、监督,全面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变化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治理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还要加强治理修复项目的论证,科学治理、合理修复,有效改善已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日常监督,健全损害索赔机制,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主体的责任。坚持保护与治理修复并重,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立法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若干规定》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治理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从建立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治理的角度出发,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治理修复机制,探索建立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治理修复能力。 (三)确立多样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措施。为增强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若干规定》明确,要根据海洋环境损害状况,科学选择治理修复方式,采取清理海洋(海岸)工程废弃物、海岸防护、人工补沙、植被固沙、湿地恢复、开堤通海、海底清淤与底质改造、改善海岛地形地貌和基础设施、恢复岛陆植被、清理海域污染物、改善海域水质、生态养殖、碳汇渔业、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等针对性措施,确保治理修复效果。 (四)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的实施程序。一是编制治理修复规划。要求各级政府编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规划,并注重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明确治理修复范围、措施、期限、重点项目库和保障措施。二是制定治理修复年度计划。要求海洋渔业部门编制海域海岸带、海岛、海洋生态等治理修复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实施项目、实施单位、经费需求和完成期限等内容。三是制定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期限、措施和经费概算等内容。《若干规定》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为促进治理修复项目的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 (五)确立海洋生态环境日常监管主体责任。为预防和减少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和陆地生产经营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海洋生态的破坏,《若干规定》界定了各相关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日常监管中的职责。要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洋(海岸)工程、港口作业、渔业生产、船舶及有关作业、倾倒废弃物和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等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治理修复,承担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 (六)强化海洋生态环境陆海协同监视与监测。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日常监视与监测,是及时发现海洋环境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破坏并采取治理修复措施的有效途径。根据《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若干规定》提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向海洋、河流排污的重点单位进行监测,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入海河口、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陆海监测各方的检测结果共享,科学运用监测成果,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七)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根据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了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赋予海洋部门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相关职责,《若干规定》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或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责任。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海洋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部门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的规定向责任主体索赔。 (八)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目标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建立实施面向沿海各级政府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的要求,结合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规划工作推进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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