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国内国际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7月06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利受侵害却无法获赔

当事人可向法院
申请一次性救助金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罗沙)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这是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作出的规定。意见中说,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