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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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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跑路”:
知道后果多严重吗?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亚亚     

  宁海首例,

  欠薪23万元老板获刑

  王某今年40岁。5年前,他在宁海开了一家电器有限公司,并亲自担任总经理。公司规模不大,只有20余名职工。然而,不到三年,公司经营就出现了问题。2014年夏天,他最为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先是和职工商量,暂缓发放工资。工人们体谅王某的困难,表示同意。到了年底,公司的经营状况仍然没有好转,此时,王某已拖欠了3个月职工工资,同时,还欠下一屁股外债。王某由此产生了“跑路”的想法,以待日后“东山再起”。

  去年1月2日晚上,趁着新年假期工人们没有上班,王某悄悄叫了几辆货车,把厂里比较值钱的十几台机器设备转移到了宁波一个仓库,自己也销声匿迹了。两天后,回来上班的职工发现公司人去楼空,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经过调查,有关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电器公司必须立即支付全部职工工资,但王某犹如“人间蒸发”一般。1月19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决,要求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23万余元。由于王某一直未露面,为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当地政府先行垫付了20多位工人的工资款,再依法向王某追讨。

  王某的一个朋友在获知他 “跑路”的消息后,要他赶紧想法弥补过错,否则事情会变得不堪收拾。王某如梦方醒,千方百计筹集了20余万元工资款,同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王某虽然投案,但其行为仍然涉嫌犯罪,宁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23万余元,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判决前已支付全部拖欠工资,从轻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欠薪“跑路”,

  成危害社会稳定“毒瘤”

  宁波经济发达,民营企业众多,吸引了大批来自外省的农民工到宁波打工。由于各种原因,每年都有一些企业老板为无法支付工薪犯愁。本来,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并不奇怪,如果说明情况,求得职工理解,暂缓支付并不违法,实在无法支付,依法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也符合规定。但总有极少数人会动些歪脑筋,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偷偷把值钱的资产变卖了,然后一声不吭“跑路”,拖欠下大笔工资。

  每次发生此类案件,那些辛苦打工,到头来却两手空空的工人会格外愤怒。劳动部门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后,可能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如果“跑路”老板不露面,所查封的资产不足以抵偿所欠薪资,工人的实际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近年来,此类纠纷多次在我市各地发生,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一些地方开始对如何有效处理欠薪案进行了探索。其中鄞州区最先出台了查封欠薪者财产,先由政府垫付薪资,待依法全部处理完成后再进行追缴的方法,解决了一批棘手案件,这一方法也被我市各地广泛采用。

  惩治欠薪出狠手:

  承担刑事责任

  要解决欠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为何有老板敢“跑路”?

  鄞州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欠薪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因客观原因引起,也有的是主观原因造成。经营者因欠薪而故意“跑路”,不但会产生道德上的亏欠,还会产生法律责任。但这个法律责任,在过去只是一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欠薪本身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因欠薪产生民事责任,在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性质恶劣,才可能因抗拒履行法院判决而获刑,而要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有非常高的“门槛”,整个宁波都极少有案例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人敢欠薪“跑路”,与法律上难以追究刑事责任有直接关系。为此,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说,欠薪“跑路”将可能坐牢。据了解,在该法律实施当年,我市就有5人涉嫌犯有此罪而被起诉,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适用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有关用语的含义不清楚;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如何从宽处理等等。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共有九项具体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等,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何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个不当行为需要以刑事法律来惩处,其性质肯定是很严重的,但与此同时,对这个行为的认定一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说,就必须在法律概念上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究竟是什么。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的刘彬律师对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他介绍说,现在确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另外,这里所指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劳务报酬,因为劳务关系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而产生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回过头来看宁海的那个案件,被欠薪的20多人都是王某公司的员工,他们与企业之间形成标准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

  遭受行政处罚后,

  务必赶紧回头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或企业故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马上动用刑法,而是必须先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支付的处理决定。刘彬律师解释说,这不仅是慎用刑律,给违法人一个改正的机会,而且在总体上有利于劳动者,因为大多数违法者,在受到这种处理后,会想到进一步抗拒的后果,就极可能及时改正。

  按照规定,责令欠薪者必须支付欠薪的行政主体主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是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在法律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具体意思是,当发现有企业和经营者故意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首先应在查实后,依法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件,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被处理者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才可能被起诉判刑。

  去年8月17日,鄞州法院判决了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我们看看对此案处理的详细程序。

  陈某是一家服装厂老板,2014年12月,因经营不善发不出工资,但陈某不是想办法尽快解决,而是带着部分服装半成品不辞而别,而且,他还把手机关掉了。此后,鄞州区人社局责令陈某于12月底前付清工资,接着当地人事与劳动仲裁委也作出相应裁决。但陈某置之不理。三个月后,陈某在义乌市被抓获。很明显,在法院判决之前,当地政府部门先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实际上,这也是王某的最后一个机会,如果王某当时及时刹车还来得及,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刘彬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样算是“数额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呢?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条在具体规定方面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根据该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主要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链接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如何挽救错误?

  一些人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而面临刑事处罚时,才如梦初醒,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此时,如何进行弥补非常重要。

  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而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因此,所有的挽救和弥补措施,都应根据这些法律原则进行。

  公众声音:打击欠薪不能手软

  网友“yy佳”:政府这些年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做了很多努力,增设“恶意欠薪罪”,行政执法更主动,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联动更通畅,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在完善……但在一些地方却失灵。要避免在年底出现集中讨薪现象,必须致力于平日的工作。

  

  网友“2679902315”:对待困难人员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不能因为欠薪现象少了、问题不突出了,就减少甚至放弃对劳动者,特别是其中的农民工的关注,他们需要社会的关注。

  

  网友“rong88886”:解决欠薪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多打“预防针”,要让被讨薪时企业的“阵痛”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隐痛”,随时敲警钟,从根本上杜绝欠薪事件,帮助劳动者守护好血汗钱。

  

  网友“孤帆远影人”:其实,欠薪不仅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城市白领被欠薪也有不小的比例,他们有的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的刚成家。但无论是什么身份的劳动者,都有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单位不拖欠员工工资,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凝聚一种向善的力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网友“qlpaco”: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一种痛叫做“讨薪”:欠薪者想尽办法能拖就拖。现在,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希望能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工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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