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人民日报》刊文指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稳定性,其特点是“定”。改革是对原有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点是“变”。立法与改革的各自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具有内在的对立性。用“定”的法律适应“变”的改革要求,难度较大,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