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坚 史书的记载,有时只是简短的一句话,却像一小块古化石,包涵有极其丰富的信息。这种信息并非都是裸露的,往往有待发掘与考证。“吕夷简平章国事,宰相以下就其第议政事,襄奏请罢之”,大概就是这样的范例。 这句话出自《宋史·蔡襄传》,所说之“襄”,便是蔡襄。没有具体说何年何月何日,有一点却明白无误:此事发生在吕夷简为相“平章国事”之时。宋代权臣很多,吕夷简也算一个。景祐三年,范仲淹曾上“百官图”,弹劾吕夷简执政之时“进用多出其门”,却以“越职言事”落职,为范仲淹抱鸣不平的,欧阳修、余靖、尹洙以及蔡襄等人,也被视为“朋党”。如果说,此前“进用多出其门”者常谒吕氏“其第”,可为“拜爵公朝,谢恩私门”,本身就为正派人所不齿而有“朋党”之嫌,那么,此后,大权独揽的吕夷简,更为肆无忌惮。“宰相以下就其第议政事”,不仅说明“进用多出其门”已到何种地步,即使“进用”不“出其门”者,只要职在“宰相以下”,也不得不“就其第”了———硬着头皮不“就其第”的,你就自己看着办吧———可见其权倾朝野。 国人历来都很讲究公私分明,公是公,私是私。但这公私之分,通常只限于经济的或物质的范畴,诸如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之类。其实,需要公私分明的,还有不少东西,远远超越经济或物质的领域。例如,“拜爵公朝,谢恩私门”,就有“公私不分”之嫌。“拜爵公朝”,说明这是公事;“荐贤”是“拜爵”的前提,也是职务行为。在这方面公私分明者,就像宋真宗时的王旦那样“荐贤而不市恩”。能让人“谢恩私门”的,轻则荐“贤”市恩,重则结党营私。又如,借公济私,公报私仇,也在“公私不分”之列。这是滥用职权即公权力,去达到私人的目的,或可叫作“私事公办”。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公事私办”———不是用私人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去办公事,“公事私办”者没有这样的境界———办公事就像办私事或办家事那样的任性。“宰相以下就其第议政事”,则是典型的案例。“政事”就是国事,不是一般的公事,“其第”却是私宅,既是“就其第议政事”,也不排斥其家人有干预“政事”之可能;“宰相以下”者都是公人,本来大可去朝堂议政,召集他们“就其第”,也不无将他们当作家臣或私仆驱使的气息,这是以“私宅”替代“公朝”,很不正当,用今天的话说,乃是不折不扣的“非组织行为”,也是没有“政治规矩”的突出表现。其性质之严重,远非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借公济私公报私仇之类可比,堪为公私不分之“最”。 综上所述,可见“襄奏请罢”之非常必要而又非常难得。说其非常必要,因为吕夷简如此作为,有损国法纲纪,有碍士节操守,也于他本人不利。吕氏其实并非日后蔡京秦桧一类的奸臣国贼,史家称“自庄献太后临朝,十余年间,天下晏然,夷简之力为多”,可见其有功于赵宋王朝、天下百姓。然其“擅权”之种种作为,包括“独成郭后之废,逐孔道辅、范仲淹于外”,显然玷污其名,“宰相以下就其第议政事”则是吕氏“擅权”之突出表现。若不加以阻止,不知还会做出什么出格之事。说其非常难得,因为吕夷简既然大权独揽,朝堂之上,自是唯唯者众而谔谔者寡,而蔡襄因《四贤一不肖》诗而在范仲淹“越职言事”案中已受牵连,却没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仍能挺身而出直言时弊,“任职论事,无所回挠”,实非常人可及。 在《宋史·蔡襄传》中,此事只是一言带过,不再提及。在《宋史·仁宗本纪》中,却有“执政大臣非假休不许私第受谒”以及“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和“近臣凡超格者,不宜全委之宰相”之诏,不知是否与吕夷简之擅权及蔡襄之奏请有关。宋仁宗的这几道诏书,在短期之内,或许是管用的。此类权臣擅权“公私不分”之事,却并不因为宋仁宗的几道诏书而不再出现。例如,《宋史·蔡京传》记载:蔡京“暮年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弃纪纲法度为虚器。患失之心无所不至,根株结盘,牢不可脱。”比起吕夷简,可谓大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这大概就是人治(包括所谓的“祖宗法”)之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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