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日前,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修复(7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说是一个屡败屡战的“死磕派”,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之后,该联合会全面出击在全国多地提起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很大一部分因为法院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被驳回。本案法院非但受理了该联合会的诉请,更判决被告支付2198.36万元的巨额赔偿,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来说,无疑是个大胜仗。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出台之后,曾有专家担心此类诉讼会“井喷式”增长,一些地方法院甚至专门成立了环保法庭以应对。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很少,到目前为止也不超过二十起,一些法院的环保法庭因为没有案件而被撤销。大家对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那么高,为何到了维权的时候却没有“带头大哥”愿意“出头”了呢? 原因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打起来太“贵”了。打一场环保公益诉讼,需要公益组织有巨大的财力支撑、环保和法律专业知识,而当前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力抗起这杆大旗,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目前来看,全国也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等几个环保公益组织具有相应的起诉实力。 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来说,原告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赔偿执行到位也就完事了,但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如本案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在替德州人打这场官司,而法院判决巨额赔偿要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上。所以,赔偿到位只是第一步,如何用这笔钱,谁来监督,才是判决得以执行的关键。 之前少数机构打着“公益”的大旗众筹,结果中饱私囊,把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鉴于此,环保公益组织必须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外部制约机制跟进,切实保障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自己的“公益”性质不跑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不但判决要求被告赔钱进行“大气修复”,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进行“精神修复”。 不管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多大数额的大气修复赔偿,仍然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所谓的“修复”到底能达到什么效果也很难说。因为大气污染属于“不可量物”污染,不像水土污染一样集中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之内,容易监测。要知道,如果大气污染可以轻易修复,治霾的进程也就不会如此艰难了。 被污染的大气怕是早就飘到周边的省市去了,仅在德州一个地方“修复”,显然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性,不能过高估计其效果。保障公众呼吸到洁净空气绝不能靠诉讼,治理大气污染也不单单是钱的事儿,防范大气污染关键还是要靠源头控制而不是后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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