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余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将古今中外好的制度学习过来,自然就实现了善治。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规章制度的数量不可谓不多、制度设计不可谓不严密,却成了不能落实的“制度装潢”。因此,扎好外在的笼子只是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需要念好内心的“紧箍咒”。只有坚持道德教化与制度建设并重,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如果仅仅关注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却忽视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调适人心”,就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孔子所说的“民免而无耻”,即人们因为惧怕刑罚而免于作恶,但是没有羞耻心,甚至想方设法地作恶而逃避刑罚。在现代社会,这主要表现为法律管辖之外的“反社会行为”。二是老子所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严格的法律、刑罚可以把犯罪的人关进监狱,但如果缺乏道德教化,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而且有些犯人在监狱里学到的是更加狡诈的作案方式,一旦被释放出来,仍然会危害社会,甚至危害更大。如果对法律缺少精神上的认同与敬畏,即使规则之网织得再密,人们也会在经纬之间找到空隙,钻空子、打擦边球。西方有一句谚语:“制度让想犯错的人犯不了错,文化让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意犯错。”也就是说,提升人们的人文修养和道德品质,是制度建设的有益补充。 道德教化是防患于未然之道。我国古人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平天下所必需的,但二者各有所长:礼是道德的体现,法是法律的体现;礼是防患于未然,让民众在生活中有所遵循,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而法是在少数人超越了法律底线后采用的强制手段。东汉时期的政论家荀悦说过:“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即在不好的事情发生之前阻止是上策,刚发生时阻止次之,发生后惩戒为下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而道德提升、“人心调适”是“为之于未有”的“防”。社会之所以能和谐有序,这道防线起了关键作用。虽然有些时候其作用是潜移默化、不易被人察觉的,但它一旦失守,社会必定失序。 (作者为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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