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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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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报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周令海 施斌)8月1日起,我市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往返办税大厅申请代开了。

  笔者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由于营改增后国税办税大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加上往返办税大厅给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造成了不便,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宁波是试点城市之一,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将被纳入试点。

  根据此次试点内容,自今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必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管税务部门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如何申请自开专用发票?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向辖区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票种核定、开票系统升级等手续,之后就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市国税部门提醒,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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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