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完成初期积累后,一些企业会多元化发展,企业的对外投资、吸收投资等业务日趋增多。这种企业间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一般就被认定为关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两家公司为同一个老板所有,两家公司的“钱袋”也必须区分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引发涉税风险。日前,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偷税案,老板为自己没有分清的“钱袋”付出了代价。 宁波北仑某服饰公司主营服装的生产与销售。为了扩大规模,公司老板在另一地区成立了一家儿童用品公司,专门从事原公司的童装业务。但是,公司会计以为,既然两家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那么资金、材料、货物在两家公司之间的周转,就好比一件东西从左边口袋转到右边口袋。于是,在原公司向新公司提供辅料时,既未取得销售款,也未开具发票,甚至新公司员工的工资也在原公司列支。事实上,两家公司之间的这种任性“周转”已形成偷税事实。向新公司提供辅料时,原公司应核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否则就属于“隐匿销售收入”。所有新公司的费用也不应该在原公司列支,而应单独核算列支。最终,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该服饰公司依法追缴税款及罚款合计94余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解读】 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服装公司老板认为,两家公司都由他自己全额出资,所有货物均为平价转让,员工也均由他自己出钱聘请,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税务部门提醒,关联企业应当遵循财务独立原则,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收支。 (董娜 邬龙吉/文 丁安/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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