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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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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管党治党的利器

  李 伦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最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条例》的印发施行,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是管党治党的利器。

  坚持有责必问 强化问责必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通过“问责”,可以读出执政党的性质宗旨和政治品格。

  “问责”,实际上表明了权力的本质属性,厘清了权力的边界。权责是共生体或连带关系,赋予权力,就要求其用好权力,失职、渎职就追责,符合逻辑。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会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不正常。随着《问责条例》的出台和执行,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必定重新掂量权力,审慎用权,做到勤政、善政。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问责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制度问责的体现。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只热衷要权力、不喜欢尽义务;有的领导干部临事而怯、遇难则退。《问责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杜绝这些思想和行为,激发全党责任意识,唤醒担当精神。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同时,《问责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强调终身问责是《问责条例》的一大亮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防止出现“破窗效应”。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只要失职失责严重,照样要追求责任,这让领导干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

  《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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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