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记者9日从教育部获悉,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教育部近日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问题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办法对督学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求督学应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同时,办法指出,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5项权力: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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