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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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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过了1小时 自己要赔数万元

爱车脱保“裸奔” 后果很严重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姜栋)最近家住江东的王先生很是郁闷,自己好心把车子借给朋友开,居然惹上了官司,还要赔数万元。

  事情要从今年“五一”小长假说起。王先生的朋友小吴想趁假期带女朋友自驾游,但是自己还没买车,于是便找王先生借,王先生爽快答应。5月1日,小吴一行自驾到象山,吹吹海风吃吃大排档。凌晨时分,在回来的路上,小吴开车不小心撞伤了人,事故认定小吴全责。

  出了事故后,小吴立马打电话给王先生,王先生随即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不料却被客服人员告知,其购买的保险已在5月1日24时到期,而事故发生时是5月2日1时。王先生这下懵了。随后,由于赔偿谈不拢,伤者于6月下旬将小吴和王先生一起告到了江东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先生和小吴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11万元,其余的损失由小吴承担。

  如此在交强险脱保期间出事故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今年年初至今,仅江东法院就审结了6起该类案子。有的是因为交强险到期后忘记续保,有的是因为二手车买来后没有及时续保,有的是因为车子不常使用而没有购买,也有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时间不一致而遗忘。

  法官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文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果车主不是驾驶人,只有在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就是因为在交强险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保存在过错,所以才要和小吴一起对伤者的损失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保险到期时间,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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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