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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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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伤残,学校无责”
是个好判例

  冯海燕

  

  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化名)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他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告上法庭,索赔11.7万余元。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无责,小浩自身负有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四成责任。故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8月15日《北京晨报》)。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发生意外,令人叹息。该案中,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无责,是一大亮点。

  孩子受伤,将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的,并非只有小浩及其家长。很多家长认为,自己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得为孩子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孩子出事,不管是何原因,都说明校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必须担负赔偿责任。

  学校当然应该为学生的安全尽职尽责,但绝对不能一概而论。在上体育课或集体活动中,教师不该缺席,应该全面保障学生安全。可中小学的课间活动是开放性的,教师不可能像老母鸡保护小鸡一样,在每个学生面前张开“羽翼”。某些事故突然发生,不可预见,教师往往鞭长莫及。

  当然,假如是学校的设施本身不完善、不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即便是课间,学校也难辞其咎。事实上,孩子若在校内发生意外,家长经常不管三七二十一,立马揪住学校不放。而且,不光家长这么想,纵观多地法院对校园事故的裁决,学校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所以,学校是很怕发生校园事故后被判赔偿的。这也导致很多学校因噎废食,即便在课间,也不敢让学生自由奔跑、嬉戏,体育活动、社会活动更是“能不搞尽量不搞”。“圈养”的后果是,孩子们普遍体能不足、体质下降,全面发展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校园事故的责任分割,理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只有责任分割明晰、公正,才能给学校松绑,放心地将活动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快乐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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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