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昨日,记者从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98号),宁波将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上述企业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及淘汰类企业,不列入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政策实施范围。 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月份为2016年8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时间为:采取全市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安排在2016年8月份操作。 集中下浮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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