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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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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
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刘武俊

  

  我国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试点期限为两年(8月29日《法制日报》)。

  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制度安排,对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坦白从宽”四个字,老百姓耳熟能详,也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原则。遗憾的是,“坦白从宽”长期作为宣传训教色彩浓厚的标语口号,并没有得到精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落实。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等状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上从简的特点。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上从宽的特点。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必须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司法腐败问题,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从宽”并不等于无原则的“从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期待18个城市试点的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原则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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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