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认为公司每个月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在北京某日化公司任操作工的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区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9月5日《北京晨报》)。 为每月1元募捐款打官司的可能罕见,即便是个案也是劳动争议官司的“副产品”,并不是纯粹为了募捐合法性讨个说法。当然,司法并不针对诉讼的目的,只针对权利主张是否合法。只要被告公司不能证明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1元捐款,是员工自愿并同意的,其行为就是违法的。这充分证明,慈善捐赠必须是捐赠者自愿的,要尊重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摊派等手段,哪怕额度再小。 捐赠自愿是慈善的基本伦理。不管是以前的《公益捐赠法》,还是本月生效实施的《慈善法》,“自愿”“尊重合法权益”等都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相关规定,并对募捐行为作出了一些禁止规定。如《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这条规定被通俗解读为禁止“发文募捐”,显然是针对一直以来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劝捐行为,将捐赠自愿变成一项经济义务,倡导公益之中不乏利益胁迫的成分。 本起个案的背后,其实也有“发文募捐”的身影。慈善组织通过企业工会来“代理”募捐,而工会则将募捐具体化,每个职工每月1元,并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虽然1元的捐款额度很小,但是扣工资的做法,有违职工真实意愿,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应遵循慈善的基本伦理,改进劝捐劝募的方式,减少对行政权力或者管理权力的迷恋。尤其是官办公益慈善机构,应逐步“去行政化”,真正成为社会组织;并将募捐对象的定位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充分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不让中间环节“代理”募捐,从而激发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扩大公益捐赠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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