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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洪茜茜 |
地名被随意乱改,固然有急功近利的畸形政绩观在作祟,但更重要的还是没有从法治思维的高度,认识到乱改地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实施细则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可见,法规已将地名的更改管理纳入了法治轨道。但是由于缺乏法治思维,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根本无视《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地任性更改地名,使相关法规形同虚设。 对于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乱改地名之怪状,只有以法治思维进行根治,才能有力捆住乱改地名的任性之手,进而对始作俑者形成法治的威慑态势。监管部门也要以法治思维,对其任性更改地名之举“当头棒喝”。 (龚哲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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