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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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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宜排斥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刘 鹏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如果此条正式实施,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据此要求商家赔偿的行为,将不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9月8日中国新闻网)。

  “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明显是排斥职业打假人的,也会让人理解为不允许“知假买假”,甚至给人条例在保护假货和售假商家的错觉。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妥。

  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认定标准过于笼统与模糊,会存在实际认定与操作方面的争议;法律不保护“职业打假”“知假买假”,不利于鼓励人们与假货作斗争,对净化市场秩序明显不利;打假既要靠政府职能部门,也要依靠民间力量,在职能部门打击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果“知假买假”不受法律庇护,“知假卖假”就会抬头,而这明显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条例的制定初衷。

  职业打假也好,“知假买假”也罢,本身并无社会危害性,无需受到额外约束,更不必将它从消费行为中剥离出来。即便个别打假人或打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比如有敲诈行为等,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给予规范。退一步讲,即使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确有营利目的,因其行为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内,本身并不违法。况且,这样的行为,是有利于打击假货、规范市场的,法律即便不欢迎这样的行为,也莫急着将它剔除。最起码,在商家良知尚不足以依靠、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还不够有力的情况下,拒绝职业打假,不再保护“知假买假”,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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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