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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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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每立方米上调0.20元

  本报讯(记者包凌雁)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各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上调每立方米0.20元,即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合表用户到户水价调整为3.40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的居民用户。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此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为1∶1.8∶2.5。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

  物价部门表示,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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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