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宁波探索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用公职律师充当政府依法行政的“守门员”,目前已有153名公职律师上岗,对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9月9日《浙江日报》)。 相对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公职律师制度已经算是晚了一步。“公司法务”大家已经耳熟能详,任何一个企业管理者都很清楚,法务人员是公司签订合同、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守门员”。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起步算是比较晚的,美国联邦及州政府都雇佣大量律师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甚至可以说美国就是一个由律师参与治理的国家;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政府律师”,他们是公务员,受公务员纪律的约束,同时拥有律师身份。 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硬环境,可以用“量”来衡量,相对容易达到;而软环境则是“质”的提高,体现社会的治理水平,提高相对较难。在这个软环境中,法治政府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当前,“法治指数”为何能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就是因为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国内、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条件而备受重视。 改革开放、发展经济,重在难在找“伙伴”———你的经济社会有发展前景,别人愿意跟你“合作”,但你的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不行,别人就不敢跟你“合作”。优良的经济环境不是简单地通过行政手段就能达到的,必须通过具有一定权威性、有一定强制力和规范性的法律手段来实现。特别是对国外投资者来说,他们共同的期望就是,所投资的区域应有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规定。 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从“法律顾问”到“公职律师”,绝非一个名称的转变,而是身份转变、职能转变、责任转变。公职律师姓“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关系; 法律顾问姓“私”,与行政机关之间只是聘用或雇佣关系。 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已有2万多家,律师从业人员27万余人,一部分律师在参与地方性法规制订、协助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政府雇佣律师的“法律顾问”模式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其间,律师提供的是按阶段、按时间计算的有偿服务,面对更多的是“当事人”,大家围绕着一项事务、一场诉讼开展工作,基本就是“一锤子买卖”。 政府雇佣律师,虽然可以处理好行政诉讼等临时性事务,但雇佣律师在政府决策制定等长时间、多角度、全方位的问题上,就有点力所不及了。律师的公共精神,也很难在政府依法行政层面得以体现。目前虽然政府部门也有内部法制机构,但与社会性律师相比,在法律的专业性、权威性方面仍有一定欠缺与不足。设立“公职律师”,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让权力运行于法治的框架下”,也可以让政府更好地依法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公职律师制度,等于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智囊,这些公职律师不仅可以把政府相关部门从繁琐的行政诉讼、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中解脱出来,还能在行政复议、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审核政府重大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没有公职律师的政府,不一定不是法治政府,但有公职律师的政府,绝对可以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领先一步。让公职律师充当政府依法行政的帮手,确实是个好办法。当然,律师是个高收入群体,而公职律师入职之后将不得兼任社会律师,如何把优秀的社会律师遴选入公职律师队伍,如何保障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公职律师在“控权”方面发挥实际作用,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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