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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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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乱真要不得

  【案例】

  福建人翁某来到宁波做服装生意已经有十几年了。最初他在望湖桥摆摊,后来到二百、银泰等大型百货商场设立柜台,生意渐有起色。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悄然兴起,服装生意越来越难做。翁某努力转型,找到了出口渠道。2013年5月,翁某与宁波JJ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口代理协议”,由该公司负责为其个人出口服装业务办理收汇、结汇和申报出口退税事宜,并按出口额一美元收取0.05元至0.08元人民币的代理费。其余业务环节均由翁某自行负责,包括联系工厂下单生产、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代理公司用于出口退税、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自行报关出口等。

  去年8月,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JJ公司异常的出口退税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最终查实JJ公司在上述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违规行为。在此类业务过程中,代理出口企业既与个人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又与工厂签订名义上的购销合同,但实际上仅办理出口结汇、退税等手续,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物权转移以及收汇等风险。今年3月,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JJ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534万余元。

  【解读】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实质上是由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公司名义操作完成的;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合同;出口企业不承担质量、结汇和退税风险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二、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上述“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一直是支撑我国外贸发展的一针强心剂,但有不少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游走在违规操作的边缘,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中JJ公司的业务伪装成自营方式出口,实质上属于代理行为,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部门提醒,退(免)税固然是一项好政策,但只有合法经营才能依法享有,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董娜 王智波/文 丁安/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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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