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予延长宁波绕城高速公路部分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70号),宁波绕城高速公路部分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暂予延长。涉及的车辆范围为车籍地为宁波市范围的车辆(即浙B牌照车辆)。 实施路段和收费站为仅行驶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路段且未途经其他高速公路的车辆,即进和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均在宁波绕城高速公路的13个收费站内且未途经其他高速公路。具体收费站为宁波绕城高速的保国寺、横街、宁波西、朝阳、云龙、东钱湖、丁家山、小港、临江、九龙湖、沙河收费站,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宁波北收费站,舟山跨海大桥蛟川收费站。 据了解,具体实施规定包括:(一)按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50%收取车辆通行费(含部分收费站合并收取普通收费公路项目的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计算方式和尾数进位取舍按省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计算时先按50%计算再进行尾数进位取舍;(二)鉴于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临江、小港收费站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优惠站,对于符合收费方式调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在应收额的70%基础上再按50%计算;(三)对无法识别实际行驶路径的车辆,若进和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均在宁波绕城高速公路的13个收费站内,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四)车货总质量超限10%以上(不含)的浙B牌照货车,通行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不执行收费方式调整,即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车辆通行费。 实施时间从2016年9月19日零时起,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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