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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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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楼市“限购”城市
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9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要求江苏辖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国家政策标准,并进一步对无锡、苏州、南京已出台限贷政策的城市作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

  其中,对无锡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对于“限贷”力度较大的南京和苏州,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江苏辖内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

  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的审核,有效防范“首付贷”“假按揭”等风险;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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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