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儿不用尽赡养义务、自己财产与子女财产混同、立遗嘱不经法定形式直接找人代写。法官针对法律知识欠缺的老人提醒———

老年人要学会善待自己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北璎 姜栋)近年来,老年人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甬上法院,涉及老年人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保健品销售欺诈等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赡养和扶养纠纷、房产纠纷、财产遗赠和继承纠纷等也屡有发生。究其原因,老年人自身防范意识弱、法律知识欠缺、旧观念影响等是一个主要因素,应引起警醒。

  近日,北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81岁的老李因无人赡养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李膝下有一子三女,按法律规定,姐弟四人应为老李的共同赡养人,其承担的赡养义务是平等的,必须追加三个姐姐为本案被告。不料,老李情绪十分激动,以“在农村哪有让女儿来赡养的,传出去被人笑话”为由,不同意追加被告。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财产和赡养的义务’,这样的旧观念,不仅增加了法院处理纠纷的难度,也使老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法官解释,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为老人自身要求而免除。但是类似的旧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却屡见不鲜。

  “有一个老人曾到法院立案庭咨询,说小女儿买房子时花了他10万元,因存款原本就在小女儿账户下,当时也没有写欠条。现在老伴生病住院,向小女儿索要,小女儿却不承认。这样没有证据的案件,胜诉率微乎其微。”法官说,因老人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两类,一是一些老人将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财产混同,甚至直接把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给子女保管,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老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二是老人在立遗嘱时,有的直接找人代写,有的立口头遗嘱,由于法定形式的缺乏,最后导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老年人在看病、商品买卖等过程中,因为缺乏防备心理,容易上当受骗,也常常使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多数老年人对新生事物了解较少,防范意识薄弱。再加上子女多忙于工作,很多老人处于‘空巢’状态,渴望与别人交流和得到关怀。而此时骗子的嘘寒问暖,老人的心理防线很容易被突破。”法官呼吁,老年人维权案件背后折射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在加强普法,提高老年人法制意识、防范意识的同时,要给老人多一些精神关爱,谨记赡养应是不设任何前置条件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要提醒老年人学会善待自己。涉及赡养或财产纠纷等问题,即使是自己的子女,也要首先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更多地考虑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法官说。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