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8日发布并施行。办法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等。 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普遍关注点之一。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执行。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怎么做?根据办法,备案主要分为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机构3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并对申报事项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回执。 备案机构则包括两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部若发现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诚信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将被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对于违反规定和拒不履行职责的企业,相关诚信信息将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除公示外,办法还对上述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明确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包凌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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