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0月9日《新京报》)。 为了平衡兼顾严惩贪官与慎用死刑,确保惩贪的震慑力,《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罪大恶极的贪污贿赂犯罪,制定了被舆论称为“让贪官把牢底坐穿”的终身监禁制度。但该制度实施近一年来,一直没有被适用,白恩培成了“激活”这一制度的第一人。 事实上,白恩培案例除了“激活”终身监禁制度,还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贪官会被判终身监禁,必须“把牢底坐穿”。如判决显示,相比许多类似“老虎”级别的贪官,白恩培的受贿数额极为惊人,高达2.4亿元,明显超过十八大以来其他5名受贿金额过亿元的省部级以上“老虎”。更重要的是,除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白恩培还存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比如,据云南省退休干部杨维骏介绍,白恩培在主政云南期间,不仅大搞毁乡造城的“大城市化”运动,强占基本农田,强拆民房,而且官商勾结“大肆贱卖国家宝贵矿藏资源”,“价值5000亿元的兰坪铅锌矿,让四川私人老板刘氏以10亿元就控股百分之六十”…… 十八大以来,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语境下,随着终身监禁制度正式被“激活”,我们有理由期待,白恩培之后,将会有更多贪官被处以终身监禁,不得不面临“把牢底坐穿”的宿命。当然,在充分肯定并期待终身监禁制度发挥效用的同时,也要清醒意识到,要想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终身监禁等事后惩贪制度,震慑官员“不敢贪”,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在于,必须在“防贪”上做足文章,让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信仰、牢记宗旨,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官员“不想贪、不能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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