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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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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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赔钱后发帖“诉苦”
再遭侵犯名誉权起诉

  【案情】

  2016年3月,赵某在朱某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总价为3000元的杏仁糖果,但赵某发现商品配料中并无杏仁,只有扁桃仁,与商家所宣传的情况不符,于是向网店提出赔偿要求。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朱某赔偿赵某5000元。

  一个月后,赵某发现在余姚论坛出现一个贴子,标题为《各位淘宝天猫京东卖家注意,余姚出现敲诈电商的团伙,与超市自带过期食品的套路类同》,在帖子中,赵某的名字、地址、手机号码、京东账号被一一公布,还出现了“敲诈的垃圾”等字样。

  对此,赵某气愤不已,他认为帖子内容完全捏造和扭曲了事实,把自己的合理维权行为污蔑为敲诈勒索,并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导致自己被人肉搜索,并因此莫名其妙地接到骚扰和威胁电话,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赵某断定此为朱某所为,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在余姚论坛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该案审理时,朱某辩称自己并不存在污蔑诋毁行为,他通过法院公开信息,判断赵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员,其个人信息通过搜索可在网络上找到,他只是汇总后发布而已。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朱某所发的帖子就其措辞而言确有不当之处,其陈述事情经过属实对原告名誉权不构成侵害,但其中在帖子以及后续跟帖中以“敲诈团伙”、“敲诈的垃圾”带有贬低和攻击性的文字指向原告赵某,并引来网友的跟帖、转发,已达到侮辱、诽谤原告的程度,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朱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余姚法院作出判决,朱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酌定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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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